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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推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2015-09-11 18:04:22   来源:中华产品网    今日浏量:

黄平县推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黄平县推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效益,最近黄平县推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这次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结合国发〔2012〕2号文件精神,通过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黄平县规定,凡是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水库,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1994年3月31日以后,个人投资兴建的,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产权界定为国有或集体的小Ⅰ型水库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小Ⅱ型水库的所有权,均不得拍卖;产权属集体的一般小Ⅱ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或经所有者“一事一议”同意,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明晰工程产权。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上的规定指出:塘坝、提水工程(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引水工程(含拦河坝)、渠道及渠系建筑物。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产权归乡镇所有。原由集体或群众投工投劳修建的,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用水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的,产权归乡镇所有。由国家补助、农户投工投劳修建的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其所有权已明确给农户未颁证的,勘测定界清楚登记后,颁发给农户产权证(含水权证);建在非受益农户承包土地内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流转给受益农户或联户,明确产权,颁发给受益农户产权证(含水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此外,黄平县还对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水电站等的使用和管理权属问题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工程管护经费上,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其人员、公用和维修养护等“两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该县这次推行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相关的政府职能,依法为“三农”服务;确保农民既得利益关系、支农保障范围不受影响,加强水事活动的监督,依法处理与水事有关的各类纠纷,为水利设施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服务,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通联:贵州省黄平县史志办  廖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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